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喜德盛自行车销售代理合同本自行车区域销售代理合同由下列各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订立: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受益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自行车区域销售代理合作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授乙方为 地区喜德盛自行车唯一销售代理。 第二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该地区的进货及出库垄断权,甲方不得在该地区投入该产品。如甲方在该地区误投产品一经发现将由甲方全部买回,以确保乙方利益。第三条 产品实行全国统一价。 第四条 甲方完全保证产品的质量,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第五条 乙方不允许跨区域销售。周边县,市如需跨区域销售者,需经甲方同意,协调运作。乙方如有违反,甲方将根据串货数量予以罚款,乙方并将剩余货物买回。 第六条 为了利于产品推广,乙方负责该地区市场开发,甲方予以支持。为尽快占领该市场共同努力。 第七条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产品的维修保养技术培训和咨询,公正,合理,仔细地为消费者服务,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咨询,投诉事宜。 第八条 甲方根据乙方所需的定单要求(款式、颜色、数量,时间)生产,发货,如有异议,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免发生误会。货物到达乙方后,乙方应该对货开箱检查外观是否完整。 第九条 双方以现款,电汇,银行汇票方式进行结算。结算全额货款到达甲方帐户后,甲方对乙方供货,办理运输有关事宜。 一方对因自行车代理销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 7 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