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行李寄存失踪 酒店被判赔偿作者:敖颖婕行李寄存失踪 酒店被判赔偿——上海一中院认定酒店因未充分提示免责条款负有保管不善责任 上诉人余小姐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长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龙之梦丽晶大酒店 (以下简称龙之梦酒店)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该院于 2008 年 7 月 31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8 年 10 月 23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回放寄存行李失踪 失主索赔 2
4 万 去年 5 月 11 日中午,杭州出差来沪的余小姐入住本市龙之梦酒店
由于房间正在整理,无法立即入住,酒店方让她将行李箱放在行李寄存处
晚上 10 时许,余小姐回到酒店,却被告知行李箱找不到了
“行李箱里有一台 IBM 笔记本电脑,还有一些衣物、化妆品、充电器和几本书
”余小姐说,她在保安室查看过监控录像,但未发现行李下落
据余小姐估算,损失物品价值 2
龙之梦酒店向余小姐表态,行李肯定能找到,只是时间问题
可一个月后,酒店仍没有明确说法,余小姐遂向警方报案
此后,因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余小姐提起诉讼,要求龙之梦酒店赔偿约 2
龙之梦酒店则认为自己没有责任,称工作人员曾询问余小姐行李中是否有贵重物品,余小姐回答没有
我们已尽了告知、注意义务,行李吊牌背后也有告知事宜,酒店大堂内还有免费提供存放贵重物品的保管箱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余小姐出示了笔记本电脑的发票复印件、遗失物品的清单,但未提供行李真实价值的证据,且龙之梦酒店已尽到提示义务,没有过错
在龙之梦酒店自愿的基础上,法院判决其赔偿余小姐 1 万元,并免费入住酒店豪华套房三晚
余小姐不服上诉
二审中,龙之梦酒店对余小姐自述的遗失物品的种类、数量予以确认
法院调查发现,余小姐行李丢失后,龙之梦酒店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