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基本法律原则的界定一、研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法律原则必要性就立法而言,法律原则既是立法的基本依据和指导思想,又是保障法律体系内部和谐统一的基础
因此,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首要任务就是确立基本原则,特别是在我国对合作组织立法经验不够、合作组织处在不断发展的情况下,更应重视其基本法律原则的研究
确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法律原则对立法的意义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法律原则是界定农业合作社的标准
什么是合作社
用经济学的语言,就是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
而分析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的基木路径应是以国际合作社界公认的合作社原则及其演变为考察主线
可以看出合作社原则是界定合作社制度特征的标准
其实,1984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合作社定义就是"只要以促进其成员的经济和社会进步为目标,以互相合作为基础的企业,并遵循罗虚代尔所确定的、被国际合作社联盟第23界代表大会所修订的合作社原则,均可被承认为合作社组织
"在法律上,法律认可的合作社原则往往规定到合作社的定义中去,在我国《农业法》中第11条第2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又如《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由此可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法律原则中的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是界定法律上农业合作社的标准,是农业合作社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形式的原则性的法律标准
第二,法律原则是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具体法律制度的依据
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的载体,是法律精神的法律化、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