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贵州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等与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经终字第 212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冬,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炸力,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
负责人:王建授,该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雄,该行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杨文,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植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航宝,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贵州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粮油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贵州分行)和贵州省五金矿产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五矿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院(2000)黔经一初字第 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永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勇健和代理审判员王闯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锐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5 年 8 月 30 日,中行贵州分行与贵州粮油公司签订一份《进出口企业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贵州粮油公司向中行贵州分行借款2700 万元,期限一年,月利率 12.06‰
同日,中行贵州分行根据合同约定将2700 万元划入贵州粮油公司账户,贵州粮油公司向中行贵州分行出具抵押担保书一份,用富侨公寓北楼作为借款的抵押物,但未到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借款到期后,贵州粮油公司未依约还款
1995 年 12 月 26 日,贵州粮油公司与中行贵州分行又签订了一份《进出口企业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贵州粮油公司向中行贵州分行借款 860 万元,期限六个月,月利率10.08‰
同日,贵州五矿公司向中行贵州分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