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钱某诉上海某建筑公司工程款纠纷案原告:钱某被告:上海 RS 建筑有限公司(下称 RS 公司)被告:上海 ZY 城镇建设进展有限公司(下称 ZY 公司)【案情介绍】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24 年 2 月 21 日,被告 ZY 公司将 KD 路工程发包给被告 RS 公司。同年 6 月 12 日,被告 RS 公司与原告签订项目承包协议责任书,责任书约定,经 RS 公司授权,KD 路工程由原告承包施工,RS 公司收取综合管理费 28%,双方约定,承包期间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及费用。之后,原告组织施工, 2024 年 1月 4 日, KD 路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同年 4 月 12 日, KD 路工程经审价最终价为:9,408,679 元。2007 年 3 月 1 日,ZY 公司与 RS 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 YY 幼儿园工程发包给 RS 公司。同年 7 月 28 日,RS 公司与原告签订项目承包协议责任书,约定 RS 公司将 YY幼儿园工程交由原告承包, RS 公司收取综合管理费 8%(原先打印为 15%,后手写改为8%,修改处加盖了 RS 公司公章)。该工程 2007 年 4 月 5 日开工, 2024 年 7 月 10 日工程验收合格。2009 年 7 月 6 日, YY 幼儿园工程经审价最终价为:17,281,434 元。施工过程中,原告于 2024 年 2 月 13 日,向 RS 公司借款 1,000,000 元,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有 RS 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的签名和原告的签名。在该借条原告和被告签名下方,有“借款利息年息 10%计算”的字样,该字样出自陈某的笔迹,原告对该字样不予认可,认为是 RS 公司未经其同意添加的。诉讼中,被告 RS 公司提供 XXX 民事判决书,旨在证明案外人张某与 2024 年 2 月 6 日驾驶摩托车在 KD 路尽头时因措施不当受伤,本院认定事故发生时康德路工程未验收并真正交付使用,RS 公司未在施工期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实行相应安全措施,承担 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损失款及诉讼费合计 305,702 元。RS 公司被本院扣留工程款 310,100 元。另查明,RS 公司已支付原告工程款 15,163,013 元(包括支付赵某借款利息 243,013 元)。2024 年 3 月 13 日,ZY 公司与 RS 公司达成工程款付款协议,约定分四次清偿。【审判】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ZY 公司将 KD 路工程及 YY 幼儿园工程发包给 RS 公司,RS公司将上述工程转包给原告,而原告是没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