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铁路运输货物毁损灭失后如何索赔 赵尊科铁路货物运输是多个车站作为一个运输整体的联动过程,跨分局、跨路局的情况比较普遍,具有点多、线长的特点。由于货物在多个车站之间长距离地传递,毁损、灭失情形时有发生。通常,毁损是指货物被污染、变质、短少或损坏,灭失是指货物全部丢失或消灭。货物毁损、灭失给有关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索赔问题便随之产生。 由谁索赔 铁路货运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即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他们之间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由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货物到站后,由收货人领取货物。收货人并未直接参加合同订立过程,也未参加合同履行的大部分环节,但其享有提货权和货物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同时负有及时提货、检验货物、支付运费和其它运输费用的法定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在货物毁损、灭失时,托运人可以索赔;同时,由于托运人和承运人已约定收货人享有请求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权利,所以收货人也可以向承运人索赔。 还有一些人和单位常常委托代办运输企业代为办理铁路货物的托运和领取。代办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后,又该由谁索赔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代办运输的货物在铁路运输中发生损失,对代办运输企业接受托运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托运或领取货物的,法律支持委托人依据委托合同要求代办运输企业向承运人索赔。对代办运输企业未及时索赔而超过运输合同索赔时效的,代办运输企业应当予以赔偿。 向谁索赔 铁路运输货物的损害赔偿通常有两种解决途径:一为自主解决,二为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这两种途径下索赔对象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损失时,应当按批向到站(货物发运前向发站)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货物运单、货运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按保价运输的个人物品,应同时提出盖有发站日期戳的物品清单。假如选择自主解决途径,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依据上述行政规章确立到站理赔制度,向货物运单中记载的到站索赔。 假如选择诉讼途径,则要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谁应当成为被告。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必须告哪个承运人。从司法实践来看,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进行诉讼时,选择的被告比较固定———发站、到站或责任站。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在审判时,也对他们的选择予以肯定,应该说这种选择既合法又合理。 可以选择发站作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