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居民刘某 2024 年 4 月 1 日在当地银行办理活期存折和银联卡各一张,当天存入人民币 50000 元,并设定了密码。4 月 9 日刘某凭存折去银行取款,银行在存折上作了补登手续后,发现余额为 11 元,遂拒付。刘某在找银行负责人交涉未果后,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刘某的存款被他人于同省外市在 4 月 3 日一天的时间内先后支取 7 笔共 49989 元,其中用银行卡在 ATM(自动柜员)机上取款 5 次计 3 万元,在 POS(消费)机上消费 2 次计 19989 元,经公安机关从银行调取的录像资料显示,在 ATM 机上取款 5 次的人不是刘某,而是一陌生人。于是,公安机关发出协查通报,但案件未破。2024 年8 月 1 日,刘某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求该银行赔偿被盗取的存款 49989 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银行是否应当赔偿刘某被盗取的存款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银行应赔偿刘某被盗取的全部存款。理由是:刘某在银行办理了活期银行存折和银联卡,并设定了密码,与银行之间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联卡作为一种电子支付工具,银行方面负有凭借银联卡和密码支付现金的义务,负有保障其银联卡信息和密码安全的义务;刘某则有妥善保管自己的存款凭证及密码的义务和责任。银行确认付款人的依据只是银联卡和密码,假如输入正确的密码,则银行即依约支付存款。本案中“, 陌生人”之所以能够取走刘某的存款,是因为其获得了银联卡及密码。因存款人未曾取过款,密码被窥窃的可能不存在。那么就只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存款人与该“陌生人”恶意串通,骗取存款,但在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之前,不能认定;另一种可能就是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破解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进行犯罪。从这个角度说,银行没有尽到其保障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安全的义务,导致不法分子窃取了储户的银联卡信息和密码。且由于银行的疏于管理,一天之内就被人利用银联卡取走款项 3 万元,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 36 条关于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 5000 元人民币的规定。因此,刘某没有过错,银行应赔偿刘某被盗窃的全部存款,但可在案件侦破后向盗取人追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刘某应自己承担存款被盗的责任。理由是:本案中,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储蓄合同关系。在储蓄合同中,客户自己负有谨慎的义务,客户应当妥善地保管自己的存单及银联卡。银行的存取业务主要是靠存单或银行卡和密码来完成的,存单或银行卡和密码相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