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权人无须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民一终字第 10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黎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邦炜,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纯钢,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全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飞,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坚,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全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常凯
委托代理人:田莉莉
上诉人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岳山庄)为与被上诉人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原武汉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陕民一初字第 10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7 年 2 月 12 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上诉人西岳山庄的委托代理人徐邦炜、董纯钢,被上诉人建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晓飞、肖坚,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