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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志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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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志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青民一终字第 848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同振。 委托代理人宋海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娟。 委托代理人赵林启。 上诉人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志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4)李民初字第 1335 号民事判决,于 2024 年 1 月 21 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嵇焕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晓波担任本案主审,代理审判员甘玉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和事实核对。上诉人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同振、宋海涛,被上诉人王志娟的委托代理人赵林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王志娟在一审中诉称,2024 年 7 月 30 日,王志娟、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将李沧区枣山路 329 号枣山家园×号楼×单元××户房屋出售给王志娟,购房款为 377489.40 元。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 2024 年 9 月30 日,逾期按王志娟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王志娟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直至 2024 年 5 月 22 日才交付房屋。请求法院判令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支付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 22 日逾期交房违约金 44000 元,本案诉讼费由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上诉人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未答辩。 原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基本事实是: 2024 年 7 月 30 日,王志娟、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就李沧区枣山路 329 号枣山家园×号楼×单元×层××户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涉案房屋建筑面积暂测 86.6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的单价为 4359 元,购房款为 377489.40 元。上述合同第十一条约定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定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前将涉案房屋交付给王志娟,除不可抗力外;第十二条约定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涉案房屋交付王志娟,应当向王志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王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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