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黄种璜与三明市立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三民终字第 317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种璜。 委托代理人吴晓辉、魏宝闽,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明市立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庆华,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种璜因与被上诉人三明市立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24)梅民初字第 326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种璜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晓辉、魏宝闽,被上诉人立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庆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2013 年 5 月 13 日,黄种璜、立丰公司双方签订《阳光数码城商铺定购单》(以下简称定购单),黄种璜向立丰公司定购阳光数码城 1106 店面,建筑面积78.133 平方米,价格每平方米 35500 元,总价 2773722 元,实付定金 20 万元。附带约定第一条:“除非出卖方另有通知外,定购方应于 2013 年 7 月 31 日之前,携带本定购单、购房首期款、购房需带证件及其他相关材料亲至阳光数码城营销中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附带约定第三条:“若定购方在本单签署后提出退房、转让、或者未在本单约定日期内办理付款签约手续,则视作违约,定购方未带齐购房需带证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前来办理付款签约手续,也视作违约,定购方违约的,出卖方不另催告,有权将房屋另售第三方,本单终止,已付定金定购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若出卖方在本单约定日期内房屋擅自转售他人的,定购方可以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转让告知:“本定购单的定金,是为保证本单签定双方在今后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设担保,假如任何一方不同意或无法与另一方订立合同,就应接受本单约定的定金处理办法”。当日,黄种璜按定购单要求向立丰公司交纳定金 20 万元。2、2013 年 5 月 21 日,立丰公司出具《补充说明》,同意于 2013 年 9 月 30 日前签订买卖合同。3、2013 年 9 月 17 日,双方因购房事宜发生争吵,黄种璜向三明市公安局徐碧派出所报警。4、2013 年 9 月 18 日,立丰公司将定金 20 万元退还黄种璜。5、涉诉的阳光数码城 1106 店面目前处于待售状态,黄种璜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要店面。 2013 年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