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某某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的申请大全 申请人:黄 xx,女,1969 年 9 月 14 日生,住 xx 县响石镇新河街 21 号
联系电话:150824xxxx 被申请人:xx 县中医院
住址:xx 县康复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 xx 联系电话:0832-391xxxx13990xxxx 被申请人:xx 市第一人民医院
住址:xx 市沱中路 31 号
法定代表人:李 xx 联系电话:0832-210xxx 申请事项:请求省医学会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医疗纠纷一案,经 xx 市医学会于 2015年 9 月 14 日作出 xx 医鉴[2015]05 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属三级甲等医疗事故,xx 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轻微责任
申请人不服 xx 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理由如下: 鉴定书的“分析意见”成因不清,自相矛盾,鉴定结论不能令人信服
本医疗事故应由 xx 市第一人民医院和 xx 县中医院对该医疗事故承担连带完全责任
一:申请人对鉴定书“分析意见”的第一项“xx 县中医院于 2000 年 3 月对病员黄 xx 患急性肠梗阻的诊疗过程,由于 xx县中医院不能提供当时的完整的病历资料,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有异议,而是 xx 县中医院根本没有提供黄 xx 第一次住院肠梗阻造瘘手术的病历资料,造成不能对 2000 年 3 月黄 xx患急性肠梗阻住院,xx 县中医院违反医疗常规对黄 xx 做造瘘手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xx 市医学会鉴定书中的争议要点:“患方 xx 县中医院第 1 次手术处置不当行造瘘术”错误,黄 xx 一直主张的是 xx 县中医院违反医疗常规对其做造瘘手术是医疗事故
2000 年 3 月黄 xx 患急性肠梗阻住院,xx 县中医就应该要黄 xx 禁食和禁服药物,应该为黄 xx 进行胃肠减压和肛管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