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一、总则 1、为贯彻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及《广东省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技术要求。 2、本技术要求同样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而开展的各项勘查评价工作。 3、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应按照不同地区、不同阶段和不同级别,确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4、本技术要求规定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相关的评价工作。 二、定义 1、地质环境:是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各种地质体及其与大气、水、生物圈相互作用的总和。 2、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或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3、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4、地质灾害危险性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区域。 5、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6、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工程建设可能对地质环境受到影响的程度评价。 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的估量。 三、基本规定 1、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范围包括:地质灾害易发区,城市、村镇总体规划、建设,综合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矿山建设,铁路、省级及国家级公路、港口、机场、水库等重大建设工程以及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 2、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有:突发性地质灾害为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渗漏、地震液化、软土沉陷;缓变性地质灾害为放射性污染、地下水污染、海水入侵、水源枯竭、地质环境引起的地方病等。 3、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的范围,不能局限于申请用地范围,应根据建设项目的重要程度和地质环境条件确定。着危险性局限于用地范围内,可按照用地范围进行评估;若危险性来源或影响超出用地范围,则应根据地质灾害种类,危害程度,扩大到用地范围可能受到危险性来源的周边。 4、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和矿山所在地的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现状,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