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根据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广州股权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员参与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股份及股权转让业务,包括推荐挂牌、增资及其他相关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管理
第二章 会员资格及管理 第三条 申请成为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三)认可并遵照执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四)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会员分为推荐机构会员、专业服务机构会员和自营会员
第五条 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为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经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认定的投资机构,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 万元; (二)最近一年度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具有开展企业挂牌上市、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 (四)具有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五)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专业服务机构会员,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二)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