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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监管细则(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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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监管细则 ( 2009年版) 目 录 1.广播电视节目监管细则说明 .................. 1 2.广播电视节目的基本要求 .................... 2 3.涉法涉案类节目监管细则 .................... 3 4.谈话故事类节目监管细则 .................... 9 5.综艺娱乐类节目监管细则 ................... 15 6.未成年人节目监管细则 ..................... 25 7.科教文化类节目监管细则 ................... 33 8.生活服务类节目监管细则 ................... 40 9.监听监看人员工作细则 ..................... 45 1 广播电视节目监管细则说明 广播电视节目监管细则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宣传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 主要用于节目监管部门,作为评判节目内容和质量、处罚节目播出机构违规行为的依据。宣传管理部门和收听收看机构将依据该细则对广播电视节目进行监听监看, 若发现有违背该细则的情况,总局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节目限期整改、警告、停播三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且屡犯不改的,将撤销其频道、频率呼号。该细则也可作为节目制作播出机构审查、自查节目的重要指标。 2009 年版监管细则主要涉及目前存在问题较多的涉法涉案类、谈话故事类和综艺娱乐类节目。这三类节目的监管细则经过试点单位的试行,已经基本成熟,可在全国范围内试行。未成年人节目监管细则和科教文化类、 生活服务类节目监管细则作为讨论稿近期将在部分省市试点,待成熟后再推向全国。今后将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有关细则进行有针对性的增补和修订。 2 广播电视节目的基本要求 以下内容在广播电视节目中严禁出现: 一、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损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编造虚假信息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违背传统美德和优良习俗,内容低俗、格调低下的; 十、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3 涉法涉案类节目监管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及其诉讼的节目内容,具体包括普法宣传、法制报道,涉法、涉案的故事类及讲述类节目。对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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