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外 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 男性162cm上,女性160cm以上。 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 cm,潜水员168~185 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5~172cm,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80cm以上。 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170 cm以上,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165 cm。 (二)体重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个别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条二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明显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有颈、胸、腰椎骨折史,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有下肢骨折史,空降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潜艇人员除外)。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2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肘关节过伸或肘外翻不超过l 5度,无功能障碍,合格。 第六条 手指残缺,影响功能的足趾残缺或指(趾)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文身及文身瘢痕问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身体刺有“点、字、图案”的,不合格。身体刺有“点、字、图案”经手术处理后,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的或一处瘢痕直径超过2cm的,均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纯属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男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不合格;男青年每耳扎耳眼1个(地区性或民族风俗习惯者可适当放宽),不影响军容的,合格;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