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非法证据是现代刑事诉讼文明发展进程中不可容忍的绊脚石,它这不但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在现代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中,已经把非法证据排除作为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权利保障机制
新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加上法、检两家的司法解释,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初步形成
笔者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出发,分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以及存在的问题,探讨了非法证据的认定、效力,进而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几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非法取证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与保护公民权利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
随着诉讼文明的发展进步和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各国对非法证据危害性的认识日趋深刻,并相继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法律中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学界通说,非法证据是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权限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取的证据
既然违法就不具有合法性也就不能称为证据,只能叫做证据材料
非法证据违反证据的合法性原则,背离诉讼程序公正的要求
一、我国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一)我国宪法、法律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规范
我国宪法第37条、38条和40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身自由、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特别是国家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予以剥夺和限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根据宪法精神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刑诉法第43条规定(新刑诉法第5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我国刑法第247条还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