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 年版)》 卫 医 政 发 〔 2012〕 17 号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卫 生 厅 局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卫 生 局 : 为 促 进 我 国 康 复 医 学 的 发 展 , 加 强 康 复 医 院 的 建 设 , 根据 《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等 法 律 、 法 规 , 我 部组 织 对 1994 年 发 布 的 《 康 复 医 院 基 本 标 准 》 进 行 了 修 订 ,形 成 了 《 康 复 医 院 基 本 标 准 ( 2012 年 版 ) 》 , 作 为 新 建 康 复医 院 的 验 收 标 准 。 本 文 印 发 前 已 经 取 得 《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证 》 的 康 复 医 院 , 应 当 对 照 该 标 准 加 强 建 设 , 尽 快 达 到 标 准要 求 。 因 社 会 经 济 状 况 和 康 复 医 疗 服 务 需 求 等 原 因 , 确 需 设 置一 级 康 复 医 院 的 地 区 , 可 由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制 订 一 级 康 复医 院 基 本 标 准 , 报 我 部 备 案后实 施 。 二○一 二年 三月二十日 三级康复医院 一 、 床 位 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其中康复专业床位75%以上。 二 、 科 室 设 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骨与关节康复科、神经康复科、脊髓损伤康复科、儿童康复科、老年康复科、心肺康复科、疼痛康复科、听力视力康复科、烧伤康复科中的 6 个科室,以及内科、外科和重症监护室。 (二)治疗科室:至少设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言语治疗室、传统康复治疗室、康复工程室、心理康复室和水疗室。 (三)评定科室:至少设运动平衡功能评定室、认知功能评定室、言语吞咽功能评定室、作业日常活动能力评定室、心理评定室、神经电生理检查室、心肺功能检查室、听力视力检查室、职业能力评定室中的 7 个。 (四)医技科室:至少设医学影像科、检验科、药剂科、营养科、门诊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五)职能科室(部门):至少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科、器械科、病案(统计)室、信息科、社区康复服务部门等科室(部门)。 三 、 人 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 1.4 名卫生技术人员,其中医师 0.2名/床,康复治疗师 0.4 名/床,护士 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