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规字[2007]143 号 城市规划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暂行版)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2002 年修订版)和《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太原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定义 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甲级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及勘查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模拟计算拟建建筑与其周围可能受其日照影响或对其有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满窗日照时数情况和日照影响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新建低层、多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关系根据《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按日照间距控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日照分析报告编制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 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 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每套住宅至少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满窗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 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2、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 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 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 小时
第六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其它建筑对其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客体建筑范围: 拟建建筑(作为主体建筑)八小时日照线范围内所包涵的建筑应进行日照分析,但最大半径不得超过半径300 米的扇形阴影范围
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主体建筑上午8 时至下午16 时日照阴影范围内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