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总说明 一、《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建筑消耗量标准”)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建筑分部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 二、“建筑消耗量标准”与《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深圳市建筑工程综合价格》配合使用,适用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重建、续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三、“建筑消耗量标准”是编制深圳市建筑工程招投标标底的依据,也可作为工程投标报价的参考。 四、“建筑消耗量标准”的编制依据为: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2003); 2.《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 3.《深圳市建筑工程综合价格》(2000修订本); 4.《深圳市施工机械台班价格》(2003); 5.《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2002); 6.《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价格》(2003); 7.《全国统一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 8.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9.深圳市近年来有关建筑工程的具体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计价及其他资料。 五、“建筑消耗量标准”内容组成: 1. “建筑消耗量标准”由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附录三部分组成。 2. “建筑消耗量标准”子目按章、节、项目、子目顺序排列,各章均包含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子目由工作内容、消耗量表格以及必要的附注组成。 3.分部分项工程部分包括: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第二章、桩与地基基础工程,第三章、砌筑工程,第四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第五章、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第六章、金属结构工程,第七章、屋面及防水工程,第八章、防腐、隔热、保温工程,第九章、建筑物拆除工程。 4.措施项目部分包括:第十章、支撑工程,第十一章、降排水工程,第十二章、木板工程,第十三章、脚手架工程,第十四章、建筑物垂直运输,第十五章、建筑材料二次运输。 5.附录部分包括:附录一、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物料构成),附录二、材料、半成品、成品损耗率表,附录三、工日、材料、物料、机械台班编码及价格表。 6.有关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增加费用间“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用说明”。 六、“建筑消耗量标准”子目中的工作内容包括按操作规程完成该子目全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工序和工料机消耗量,次要工序或零星工料机消耗量虽未具体说明,均已包括在子目含量内。 七、“建筑消耗量标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