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强制性条文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 度及以上地区的 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 权限审批、颁发的 文件(图件)确定。 3.1.1 抗震设防的 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 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 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 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 建筑。 3.3.2 建筑场地为I 类时,对甲、乙类的 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 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丙类的 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 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 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 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4.1 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 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 规则性。不规则的 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 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 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 建筑不应采用。 注: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 变化。 3.5.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应具有明确的 计算简图和合理的 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 构件破 坏 而 导 致 整 个 结构丧 失 抗震能 力 或 对重力 荷 载 的 承 载 能 力 。 3 应具备 必要的 抗震承 载 力 ,良 好 的 变形能 力 和消 耗 地震能 量 的 能 力 。 4 对可 能 出现的 薄 弱 部位 ,应采取措施提高 其抗震能 力 。 3.7.1 非 结构构件,包 括 建筑非 结构构件和建筑附 属 机 电 设备 ,自 身 及其与 结构主 体的 连 接 ,应进行抗震设计。 3.7.4 框 架 结构的 围 护 墙 和隔 墙 ,应估 计其设置 对结构抗震的 不利影 响 ,避免不合理设置 而 导 致主 体结构的 破 坏 。 3.9.1 抗震结构对材 料和施工质量 的 特别要求,应在 设计文件上注明。 3.9.2 结构材 料性能 指标,应符合下列最 低要求: 1 砌 体结构材 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 通 砖 和多 孔 砖 的 强度等 级 不应低于 MU1O,其砌 筑砂 浆 强度等 级 不应低于 M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