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强制性条文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 度及以上地区的 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 权限审批、颁发的 文件(图件)确定
3.1.1 抗震设防的 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 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 措施
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 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 建筑
3.3.2 建筑场地为I 类时,对甲、乙类的 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 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丙类的 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 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 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 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4.1 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 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 规则性
不规则的 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 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 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 建筑不应采用
注: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 变化
3.5.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应具有明确的 计算简图和合理的 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 构件破 坏 而 导 致 整 个 结构丧 失 抗震能 力 或 对重力 荷 载 的 承 载 能 力
3 应具备 必要的 抗震承 载 力 ,良 好 的 变形能 力 和消 耗 地震能 量 的 能 力
4 对可 能 出现的 薄 弱 部位 ,应采取措施提高 其抗震能 力
3.7.1 非 结构构件,包 括 建筑非 结构构件和建筑附 属 机 电 设备 ,自 身 及其与 结构主 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