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工人安全教育规范 总 则 1.0.1 为规范建筑施工工人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预防和控制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1.0.3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建筑施工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 1.0.4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组织建筑施工工人进行安全原则. 1.0.5 建筑施工工人安全教育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术 语 2.0.1 新入场工人 初次进入某一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作业人员. 2.0.2 平安卡教育 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工人进行的从业前安全生产教育. 2.0.3 平安卡 建筑施工工人参加平安卡教育,经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后发放的在全国建筑施工领域适用的IC卡. 2.0.4 三级安全教育 建筑施工企业对新入场工人进行的安全生产基本教育,包括公司级安全教育,项目级安全教育和班组级安全教育. 2.0.5 特定情况下的适时安全教育 建筑施工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对建筑施工工人适时进行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包括节假日前后安全教育,季节性施工安全教育,转岗复岗安全教育,违章违纪教育,发生事故后的安全教育等. 2.0.6 班前安全活动 施工班组在每天上岗前进行的安全活动. 2.0.7 危险源 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一般规定 3.0.1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和安全教育责任制,设立安全教育机构,组织建筑施工工人进行以下安全教育:平安卡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特定情况下的适时安全教育,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以及班前安全活动. 3.0.2 建筑施工工人在从业前必须接受平安卡教育并取得平安卡. 3.0.3 建筑施工新入场工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0.4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如实记录建筑施工工人安全教育和上岗作业后的违章违纪情况. 3.0.5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定期检查本企业建筑施工工人的安全教育情况. 3.0.6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的现场施工工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3.0.7 监理单位必须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工人的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