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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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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试行)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2010 年1 月27 日通过,2010 年5 月1 日起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审组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四章 临时评审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报酬和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便于当事人采用争议评审方式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建设工程争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是当事人在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发生争议时,根据约定,将有关争议提交争议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进行评审,由评审组作出评审意见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可以对评审意见的效力做出约定,评审意见依约定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当事人对评审意见的效力未作约定但同意适用本规则的,在满足本规则规定的条件后,评审意见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本规则所指的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其它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合同。 第三条 本规则在当事人约定适用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对特定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章 评审组 第四条 评审组分为常设评审组和临时评审组。 当事人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在约定的期限内确定评审组成员,成立常设评审组,以跟踪了解合同履行的情况,协助预防争议;常设评审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评审有关争议。 当事人也 可以在争议发生后,成立临时评审组,评审特定争议。 评审组的产生方式和工作内容 、评审程序、评审意见的效力、评审组成员的报酬和费用等 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而同意适用本规则的,依据本规则确定。 第五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评审组由一名或三名评审专家组成。 当事人没有约定评审组组成人数的,评审组由三名评审专家组成。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有合同管理、合同解释和建设工程行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当事人对评审组成员的资格有其他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设立推荐性的《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名册》(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名册》),供当事人选定评审组成员时参考。当事人也可以在《评审专家名册》之外选择评审组成员。 第八条 常设评审组由三人组成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在没有约定期限的情况下,在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合同开始履行后 28 天内(以较早的时间为准),各自选定一名评审专家,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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