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名词解释: (全部)1
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公行政:指公共组织,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目的、任务而行驶的执行、管理职能
国家行政: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
静态行政:是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指行政机关、 行政机构、行政人员
动态行政:是相应职能的运作,指行政活动、行政行为
形式行政:是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
实质行政:是根据主体活动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不论主体为何公权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性质,即为行政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
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 、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国家公务员、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