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利能力的现代价值论文关键词 :权利能力民事主体论文摘要 :从横向来看 ,权利能力的起源与发展体现了人的解放过程,权利能力也使人与动物相区别。从纵向来看 ,二元存在、自我意识、表示意志和现世性是其存在理由。以“纯利益权利能力附停止条件说”和“利益关联说 ”解决未出生者的民法地位问题,以“近亲属利益关联说”解决死者的民法地位问题,使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一通说得以维持,有利于民法体系的稳定。所谓权利能力 ,就是由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 ,不具有权利能力,就意味着没有资格享有权利,甚至也没有资格承担义务。[1](P134) 地看 ,人格乃至权利能力是有其存在价值的。而时至现代,人人平等已经是的基本共识,我国 [2](P77-79) 和大陆 [3](P11-13)均有些学者认为权利能力已经无存在之必要;也有学者认为应对其进行革命,例如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受精 ,不设定终止期。近年来,清华大学马俊驹[4](P44-53) 、北京大学尹田[5](P51-57) 、中国政法大学李永军 [6](P40-50) 等着名学者对权利能力也都有深入论述。本文仅在简要回顾权利能力缘起及其历史价值的基础上 ,就权利能力存在的现代价值谈点陋见。本人认为,在现代 ,生命法的发展以及民法与法的交融,使得权利能力具有了更为重要的现代价值。权利能力的缘起及其历史价值。通说认为 ,权利能力这一概念是由奥地利民法典首先创造并使用的,而在此之前 ,并无权利能力这一概念,仅有人格的称谓。[6](P44) 始于罗马法的人格理论,其重要的特点就在于人与人格的分离。在罗马法中 ,有三个关于人的概念,即霍谟(homo) 、卡布特 (caput)和泊尔梭那 (persona)。Homo 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其拉丁词根的含义原为血肉之躯,用来表示具有客观实在的人形的生物实体,但不一定是权利义务主体。如奴隶属于homo,但他们不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 ,而只能作为权利的客体。Caput 原意是指头颅或书籍的一章。古罗马时代,户籍登记时每一家长在登记册中占有一章,家属则名列其下。于是caput 被转借指权利义务主体,只有家长才是权利义务主体。Persona是从演员扮演角色所戴的假面具引申而来,表示权利义务主体的各种身份。[7](P97) 假面具可用以表示剧中的不同角色,persona也就用来指权利义务主体的各种身份,如一个人可具有家长、官吏、监护人等不同的身份。罗马法上与人格有关的persona 一词 ,后来成为现代法理论上“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