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案资料范文分享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的探讨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的探讨1950 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以下简称《婚姻法》) ,经过 50 多年的实践,该制度由于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程序简便等特点,为婚姻当事人所乐于接受
随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当事人采取协议方式, 通过非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所接受
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在法律上的体现, 或者说是理解登记离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诉前离婚协议,也就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在协商离婚的过程中, 达成书面离婚协议并在其中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全部或部分作出相应的约定,但由于种种原因, 一方或双方反悔没能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正式离婚登记手续,双方诉诸于人民法院寻求终局判决
对于该类协议其性质及效力有不同的理解,导致法律适用上产生较大争议, 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离婚案件对于每一个当事人来说,都是其一生的大事,甚至关系到其赖以生存的根本,作为法律工作者应正视这个问题
诉前离婚当事人所达成的离婚协议,其实质为单一的涉及身份关系的的协议,仅为离婚意向,国家应从确保离婚时双方真实意愿、减少冲动离婚、保护子女利益等角度出发, 对夫妻双方协议离婚进行必要的限制,在没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正式登记备案前提下,应允许双方具有反悔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除非双方当事人追认,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无论是离婚本身,还是涉及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的约定, 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同时,我国仍应进一步完善离婚登记相关制度,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同时作为经验交流, 降低律师办理相关案件的的诉讼风险,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一、诉前离婚协议的同案不同判,司法实践中处理较为灵活【案例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