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 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案件受理费
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可分为: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
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
主要包括: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离婚案件每件50 元至 300 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 20万元的部分按照 %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100 元至500 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 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 10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 元至 100 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 元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每件500 元至1000 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 100 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 50 元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 50 元至100 元财产案件收费(根据诉讼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