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1 / 10 谈谈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谈谈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作者李正华一“驰名商标”(FAMOUS TRADE MARK)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 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 ),作为专有名词, 已逐渐得到举世的公认
尽管至今对驰名商标仍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在实践中已经有了它相对固定的内涵:其产品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在较大范围内(全世界或者一个国家)有良好的影响,深受消费者的欢迎等等
我国于1984 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 个成员国
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经济的对外开放,外国的一些商标、 特别是世界上颇具影响的十大驰名商标如:可口可乐、 索尼、 奔驰、柯达、迪斯尼、雀巢、丰田、麦克唐纳、IBM、百事可乐等都随着其商品在中国的销售而为国人所熟知
对驰名商标, 我们要依据国际公约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
由于商标、 特别是驰名商标在市场竞争中能为权利人带来较大的商业利润,各国的企业对商标的国内和国外注册都相当重视
至1994 年底,美国的企业在我国注册的商标就达到两万多件、日本的企业也达到一万多件
相比之下,我国的企业在国外的商标注册只有九千五百多件
①其差距之大,令人汗颜
为了增强消费者认牌购货的意识、促进企业依法进行商标竞争,也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只有为别国的驰名商标给予特殊法律保护的义务、而我国本身还没有确定自己的驰名商标,一些商标在国外屡次被他人抢先注册等问题,我国于 1991 年初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力支持下,由法制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举办了“中国驰名商标(部分商品)消费者评选活动”,并于1991 年 9 月评出了中国的十大驰名商标:茅台(酒)、凤凰(自行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