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注重以人为本的实践与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施行一年多,实践中我们体会到,正确处理好“以人为本”、“严格执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间的关系,是深化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道路交通管理中“以人为本”的主体是所有的交通参加者 “以人为本”不能理解为,就是指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为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的主体是包括所有的交通参加者
正因为,某些媒体过多地宣传“以人为本”就是保护弱势群体——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而造成很多负面影响
众所周知,道路交通管中的三大矛盾,就是人、车、路,三大矛盾起决定作用的是人,这个人包括所有的交通参加者
“以人为本”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框架内实现的,绝不能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去谈“以人为本”,必须严格遵守“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在办理各类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
“以人为本”是保护守法者,绝对不是保护违法者
只要法律给予他一定的路权,他就可以在自己所享有权利的路上,依法行(走)驶,并且要求其他交通参加者,承担不得阻碍其安全行(走)驶的义务,同时他也必须承担不阻碍其他交通参加者行(走)驶的义务
只有惩处侵权(侵犯路权)肇事的违法者,才能保护守法者,只有这样做了,就可以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没有以守法为出发点和归宿,就谈不上什么“以人为本”
换句话说:违法者没有资格谈什么以人为本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不走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人行横道,而去闯信号灯,翻越道路隔离设施发生事故,这种人有什么资格谈“以人为本”呢
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非机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内,与机动车抢道,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牵行,闯信号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