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医疗互助金协议书 协议双方: 甲方: 乙方: 为律师在遭遇意外和重大疾病时提供一份有力的保障,减少律师的后顾之忧,甲乙双方就参加乙方建立的上海市律师医疗互助金一事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协议如下: 甲方参加乙方组织的上海市律师医疗互助金,时间为一年。自年 4 月 1 日起至 年 3月 31 日止。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每人每年交纳人民币 780 元,在每年 3 月份一次性缴清。 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在互助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乙方 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具体标准如下 意外身亡给付人民币 50,000 元;(因斗殴、酒后驾车、自身损害等引起的身亡除外) 疾病身亡给付人民币 10,000 元 患恶性肿瘤、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重度脑中风、心肌梗塞等七种重大疾病之一的, (1) 经确诊后给付人民币 50,000 元。(其中严重心肌梗塞和重大脑中风是指有严重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者) 住院每日给付人民币 40 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 60 天。 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在互助的有效期内发生疾病,乙方根据以下标准,给予甲方人员报销部分医药费: 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 帐户段费用乙方不予承担,由甲方人员自负;但其中甲方人员去药房购买药品或去医院看病发生的乙类药品 10%部分,乙方予以报销 80%。 自负段费用,乙方按甲方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 80% (3)共负段费用,乙方按甲方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 90%; 住院或急诊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 乙方按甲方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 80%;(10%乙类药品自负部分由个人自理) 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 乙方按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 80%; 以上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乙方为甲方人员每人每年累计承担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 元,住院或急诊室留院观察的医疗费用,乙方为甲方参加人员合并累计承担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其中手术费限额为 5000 元,医疗医药费 15000 元) (2) 报销请带好医药费发票和病历卡,由事务所指定专人办理。 本互助金只限参加人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冒名顶替,一经发现,取消其报销资格。 1、甲方参加互助金必须以全体专职律师和全体专职行政人员整所参加。专职律师或专职行政人员是指劳动人事关系在甲方单位或从甲方退休的原专职人员,不包括兼职律师以及从其他单位退休后从事专职律师的工作人员。 2、甲方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