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范文 XX 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关于《XX 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的公告 《XX 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已由 XX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 年 11 月 28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行为,提高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城乡并重、分类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煤炭、教育、文化、卫生、电力、铁路、民航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的抗震设防意识,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隔震、减震等新技术和新材料的应用。 第二章抗震设防要求 第八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九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让活动断层、滑坡、崩塌、地裂缝、采空区和沉陷区等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线路管道等建设工程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进行地震地质灾害评估,并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 第十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申请前,委托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一条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申请前,按照有关规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