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地方人大法律 【发布单位】 XX 市 【发布文号】 XX 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5〕第 14 号【发布日期】 2005-05-30【生效日期】 2005-05-3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新华网 重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XX 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5〕第 14 号) 《XX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05 年 5 月 27 日经 XX 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 年 5 月 30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国家和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它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渔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依法进行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和其它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第五条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和科学研究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条第七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市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市的规定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第八条第八条保护管理野生动物资源所需经费,在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