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格 1.经济适用房需交纳哪些费用。 答: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而推出的带有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购买经济适用房需交纳如下费用:税费在交易过程中: 1、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 4%;建筑面积在 120 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减半即按 2%收取; 2、买卖手续费:120 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套房屋买卖交易的手续费为 250 元;120 平方米以上的,每套 500 元; 3、印花税:买卖双方各缴纳房价款的 0.5%; 4、公共维修基金:房价款的 2%。在申办产权过程中: 5、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 0.3 元; 6、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 4 元; 7、印花税。每件 5 元如买方通过银行贷款付款的,需支付的费用除利用公积金贷款不须支付评估费用外,其它与上述商品房所交费用一致。物业管理费按《XX 省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试行)》(京价房字〔2000〕第 163号)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收取。 2.什么人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 答。具有 XX 省城镇户口,并且是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另外,2001 本市城近郊八区居民家庭年收入须在 6 万元以下。 3.在经济适用房办法中哪些家庭购房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办理程序如何。 答: 1、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如实填写审批表并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 2、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审核表,并持拆迁人出具的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四、申请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按京政办发<2000>131 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在 3 个工作日内在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上核准盖章,并注明购房家庭最高购房总价标准。 五、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在XX 省房地产交易中心(XX 县区东花市北里 1 号楼)设立窗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登记和备案手续。购房申请人须持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后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办公窗口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六、申请人持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身份证和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房。 七、购房家庭购买超过规定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须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 10%补交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