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资格条件要求及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一、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项目特殊要求:无二、应当提供的供应商及报价产品的资格证明材料(一) 应当提供的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1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
授权代表参加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参加的不须提供) ;4
财务状况报告(提供以下之一) :(1)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2)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3)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供应商(响应)担保函;5
任意一个月纳税证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12 个月内);6
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材料(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12个月内),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医保证明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 年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8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
采购项目特殊要求:(二)、应当提供的供应商产品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备注:1
供应商已办理 “三证合一、 一照一码” 的,仅提供《营业执照》 副本即可;因供应商自身属性 (如团体、 组织、自然人等) 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 “三证”的,仅提供其具备的证明材料即可
因财务审计在每年6 月 30 日前进行,供应商在此期间参与本项目,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还未审计的,可提供再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在此期间,新成立公司不能提供经审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