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湖南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南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促进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发展,适应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发展需要,根据《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学校博士后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湖南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学校博士后发展规划和博士后工作的相关政策
学校分管博士后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成员由人力资源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研究院、国际合作交流处、计划财务处、后勤与房地产管理处、社科处、教务处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二条湖南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的湖南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负责学校博士后管理的日常事务,对博士后进出站、考核、评估、基金资助等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监控,指导校内各单位博士后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各学院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师资队伍建设的院领导任组长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本院博士后队伍建设规划、年度招收计划,建立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以及考核评价标准,统筹并协调处理博士后管理事宜,指导和督促博士后流动站的建设
第四条各博士后流动站在学院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的 1 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博士后招收宣传,执行博士后招收计划,做好在站博士后的日常管理以及业务考核工作,检查、督促博士后按计划完成科研工作任务,负责校企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的有关事宜等
第二章博士后招收 第五条各学科均可在我校已批准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招收博士后
设站单位博士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进入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开展博士后研究
第六条我校各学院在职在岗、具有博士学位和合作指导能力的教师均可招收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