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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安居房补差价如何申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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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市安居房补差价如何申请(2) XX 市区违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收回及补差价 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健全和完善违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查处制度,根据《XX 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XX 省人民政府令第 283 号)、《XX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杭政〔2007〕9 号)、《关于规范 XX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3〕3 号)、《XX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函保字〔2015〕346 号)规定,现制定我市市区违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收回及补差价操作规程。 一、处理方式的确定 对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行为的处理方式的确定,根据《XX 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XX 省人民政府令(第 283号)中第三十七条“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价款”的规定,并依据省建设厅答复意见,应综合考虑当事人意愿及经济适用住房实际情况,当事人选择收回其所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且该住房收回后仍适合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收回住房;当事人选择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价款,或者该住房收回后不适合再作为保障性住房的,责令补交差价款;当事人拒不作出选择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收回该住房或责令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价款的决定。 1 二、经济适用住房收回操作规程 根据杭政〔2007〕9 号文件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及其他相关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除市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XX 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外,可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退回已购住房。其中,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需要收回的,凭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建设单位与购买人签订解除协议合同,按解除经济适用房合同手续进行办理,解除合同后建设单位可申请将该住房产权性质调整为拆迁安置房,由市政府统一调拨使用;亦可申请由市租赁房投资有限公司收回。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需要收回的,市租赁房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实施收回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1.资金来源 收回经济适用住房所需资金由实施主体自筹或通过银行贷款筹集。 2.收回价格 收回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照所有权人原购买该住房时的价格确定。 3.收回流程 (1)作出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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