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督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事故隐患的范围: 1
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工艺缺陷、设备缺陷和设施缺陷等
建筑施工过程、生产及经营场所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标准、作业程序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的不落实
现场指挥人员、作业人员的严重违章违规行为
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项目部部停工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项目部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所属项目部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工作依法依规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 项目部和个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后,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