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一事一议制度[推荐 5 篇] 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农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及公益事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农民自愿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 筹资筹劳应遵循群众急需、共同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日常工作由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筹资筹劳的范围 第五条 筹资筹劳的范围包括
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它集体生产生活及公益事业项目;政府给予资金补助、农民直接受益的水渠(或相当于水渠)及以下的小型农田水利、村级道路建设、养护项目
第六条 干渠、支渠及其它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乡到村及以上的道路建设、学校建设和维护、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 供养等应由财政支出或补助的项目,以及兴办企业亏损、偿还债务等所需的费用和劳务不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第七条 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行政村
第八条 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事项受益人口
筹劳的对象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力
本款所称劳动力是指 18 周岁至 60 周岁男性和 18 周岁至 55周岁女性
第九条 对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由该农户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第十条 对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