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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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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申请书 : 在填写下面的申请表前,本人保证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了《XX 县区人民法院庭外和解制度告知书》的内容,并对自己的申请承担责任。 我申请第种和解方式( 1、法官助理庭前调解; 2、特邀调解员调解; 3、商会调解; 4、律师和解; 5、保险公司和解)。 申请人: 年月日 法院调解申请书二 : 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性别 s0100 地址职务(岗位)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 地址职务(岗位)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事由。因(事由)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为此,向法院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法院调解申请书三 : (199)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男,20xx 年生,汉族,农民,住江浦县刘新镇孔湾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征,男,20xx 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云(李征之父)。 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南京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袁尚,男,教师,住江浦县新城中学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浦县刘新镇集体商业总店(下称商业总店),住所地江浦县刘新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平,商业总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康,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庆,男,江浦县供销合作社科长,住江浦县供销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李云、李征不服江浦县人民法院(20xx)江民初字第 9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 20xx 年 10 月 12 日李云从商业总店购买煤油 1 公斤,次日晚 17 时许将其用于照明发生爆炸,致李云、李征父子被烧伤。经医院诊断:李云为左上肢、右下肢 10%面积Ⅱ°烧伤;李征头、颈、胸、双上肢 13%面积Ⅱ°~Ш°烧伤伴感染。本院法医景德鉴定李征面部损伤属五级伤残。李云父子住院治疗期间,商业总店支付了医疗费 1 万元。 尔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云、李征于 20xx 年 5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商业总店赔偿 14 万元。原审法院判决李云、李征的诉讼请求后,李云、李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商业总店赔偿李云、李征经济损失 4。2 万元。扣除已付 1 万元,余款 3。2 万元,本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 5000 元,今年 12 月 31 日前给付 5000 元,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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