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申请书 : 在填写下面的申请表前,本人保证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了《XX 县区人民法院庭外和解制度告知书》的内容,并对自己的申请承担责任
我申请第种和解方式( 1、法官助理庭前调解; 2、特邀调解员调解; 3、商会调解; 4、律师和解; 5、保险公司和解)
申请人: 年月日 法院调解申请书二 : 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性别 s0100 地址职务(岗位)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 地址职务(岗位)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事由
因(事由)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为此,向法院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法院调解申请书三 : (199)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男,20xx 年生,汉族,农民,住江浦县刘新镇孔湾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征,男,20xx 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云(李征之父)
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南京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袁尚,男,教师,住江浦县新城中学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浦县刘新镇集体商业总店(下称商业总店),住所地江浦县刘新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平,商业总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康,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庆,男,江浦县供销合作社科长,住江浦县供销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李云、李征不服江浦县人民法院(20xx)江民初字第 9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
20xx 年 10 月 12 日李云从商业总店购买煤油 1 公斤,次日晚 17 时许将其用于照明发生爆炸,致李云、李征父子被烧伤
经医院诊断:李云为左上肢、右下肢 10%面积Ⅱ°烧伤;李征头、颈、胸、双上肢 13%面积Ⅱ°~Ш°烧伤伴感染
本院法医景德鉴定李征面部损伤属五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