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 XX 县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0]53 号)和XX 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民发[2011]18 号)要求,参照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结合 XX 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区民政局(2009 年 3 月2 日以后经区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区民政局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区民政局负责区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 5 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 2 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
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