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人出庭需要申请吗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程序 上一篇/下一篇 2009-04-1719:04:31 查看(1172)/评论(0)/评分(0/0) 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由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席法庭,以口头言词的形式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如实陈述,并接受原、被告及第三人以质询的方式进行质证,或者法官以询问的方式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即为证人出庭作证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该《规定》下达后,各地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也尽量按该规定,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
这对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起了较大的促进作用
但由于程序法的规定都过于原则、概括,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还很粗略、不配套、不完善,上述《规定》对于出庭证人在法庭上接受质询的程序也并无可操作性的规定,使证人出庭作证这一诉讼活动在进行中出现了随意性很大的现象
笔者认为,出庭证人参与诉讼活动如果得不到程序有效的保障,不仅使证人出庭的效果和庭审方式的改革大打折扣,还让审判的公正性、权威性受到怀疑,甚至影响法律在我国的统一实施,必须尽快给予规范化
因此,制定出科学、高效的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是完善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民事证据制度的迫切需要
笔者根据自身的理论知识和审判实践,就民 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谈谈自己的设想: 一、证人资格审查 民事诉讼的证人是指除诉讼参与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和代理人)之外,了解案情,并就自己的感知向法庭陈述事实的单位或者个人
谈到证人出庭作证程序,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哪些人能够作为证人,哪些人不能够作为证人
即证人的资格问题,英美法国家又称证人的“适格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该规定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