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本市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质量信用信息管理,增强社会质量诚信意识,根据《XX 省产品质量条例》及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企业和个人质量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共享、使用
第三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质量信用信息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审批、质量监督、行政执法等方面,从企业采集的能够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质量法律法规、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履行质量承诺情况等及个人在质量方面信用记录
本办法所称质量信用调查是指由质量信用服务机构依据《企业质量信用分级评价准则》等地方标准,依据企业一定时期内的质量信用表现,对其产生质量信用风险程度的调查和评估,其结果分为 a、b、c、d 四等
其中 a 等为质量信用良好企业,d 等为严重失信企业
—1—第四条(基本原则)质量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共享和使用遵循真实、准确、公正、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XX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督促检查质量信用信息管理情况
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质量信用信息的统一管理和质量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规划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局信息化管理要求,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企业及个人质量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和使用工作,配合做好质量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经费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将质量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质量信用信息采集和公开 第七条(采集和公开范围)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质量信用信息采集和公开的范围和方式进行审定并发布
第八条(信息内容)质量信用信息分为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