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司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单位级别在司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 8 时至次日晨 7 时乘车 6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 8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 中央国家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