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的建议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者即压覆矿产资源。但是建设项目用地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压覆的矿产资源包括重要矿产资源和非重要矿产资源。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 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非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 34 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下的矿产资源及 34个矿种之外的矿产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和 2000 年 12 月 18 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法律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 号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于2024 年 7 月 24 日下发了《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有关规定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24]128 号文),规定“凡修建铁路、公路、机场、水库、电站、输电线路和大型建筑群等重点建设项目和一般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都要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 一、压覆范围及评估范围的确定 (一)、压覆范围 坑采矿山,在征地范围加围护带的基础上,采纳移动角外推至矿层投影的平面范围。 露采矿山,根据地形地质条件、边坡、组构、安全爆破距离(300m)、直观可视范围等影响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对矿产的开采有影响的范围纳入压覆范围,没有影响的视为不压覆。砂石等露采矿山可参考《冶金、化工石灰岩及白云岩、水泥原料矿产地质勘查法律规范》(DZ/T 0213-2024)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1、围护带的宽度: 根据受护对象的保护等级(表 1)而定,一般按《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规定的数值(表 1)选用,即Ⅰ、Ⅱ、Ⅲ、Ⅳ级分别为 20m、15m、10m 及 5m。当建筑物和构筑物受护面积较小时,应酌情加大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其保护煤柱尺寸(建议加大至 30m)。河堤、库坝、水电站、溢洪隧道等大型水工建筑物,其受护面积的围护带宽度为 15-20m。 表 1 矿区建(构)筑物保护等级划分 保护等级 主 要 建 ( 构 ) 筑 物 I 国务院明令保护的文物和纪念性建筑物;一等火车站,发电厂主厂房,在同一跨度内有两台重型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