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心得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规范学前教育实施,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提高全民族素质而制定的法律。该法共 9 章 85 条,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该法明确提出,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同时,专设“学前儿童”一章,对学前儿童的权益保护作出全面系统规范,明确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针对学前教育“小学化”问题,学前教育法明确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同时规定小学坚持按照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学前教育法构建了科学合理、特色鲜明、问题导向的学前教育法律体系,对于推进学前教育依法治理具有根本性意义,其立法创新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以“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规范学前教育实施”为鲜明的立法宗旨。“保障”就是使学前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得以实现。学前教育法“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给予学前儿童特殊、优先保护”,并为此设立“学前儿童”专章,将其置于总则后的第一部分,突出保障学前儿童权利在学前教育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同时,对政府、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幼儿园等主体履行保护义务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学前教育法不单纯是一部学前儿童权利保护法,其另一立法要义就是依法“规范”学前教育治理。学前教育法从如何管理、谁来负责等角度出发,对幼儿园设置了周延的内外部治理规则和法律责任体系,并界定了政府在不履行相应职责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些极具创新的规范能够清晰划定各主体的行动领域,防止出现权责分离、相互推诿等现象,使学前教育实践中各个主体的功能效用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保障”与“规范”既相对独立,又紧密关联,“保障”以“规范”为抓手,“规范”以“保障”为依托,二者在实践中双向互构。因此,落实“保障”与“规范”的宗旨,是推进学前教育依法治理的根本遵循。第二,明确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为此,一方面,学前教育法规定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领导体制,确立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办园体制,并设立专章规定学前教育投入保障制度,明确政府是学前教育事业费用的主要承担者,应将学前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