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5 年10 月12 日 法[2005]行他字第5 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 号《关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此复。 附: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 (2005 年1 月5 日 [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 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的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巾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请示-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对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时其地上房屋当时未予补偿安置,现拆迁应按何种标准对住房和商业用房进行补偿形成不同意见,特向贵院请示。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下称沙区国土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已由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04 年1 月7 日作出[2003]沙行初宇第48 号行政判决。维持了沙区国土局的行政决定。赵建不服该行政判决,于 2004 年2 月1 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立案审查后,于 2004 年9月9 日就本案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向本院提出请示,本院审判委员会于 2005 年2 月5 日进行了研究,决定上报贵院请示。 二、案件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一)案件事实 赵建原系沙坪坝区覃家岗镇马房湾村村民,1984 午赵建即在先沙坪坝区大 杨 公 桥 118 号处 的集体土地上修 建了房屋,用于居 住并 先后经营 饭 店 、旅 馆 。1993 年4 月5 日,沙区国土局在赵建的《 集体土地登 记 申 请书 》 中审批 意见栏 内 注 明 其房屋占 地为 住宅 用地,但 该局填发给赵建的渝沙覃集建(93)字第5880 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却载明赵建的房屋占地类别系商业、住宅,用地面积为182 平方米。同年4 月10 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填发给赵建的沙字第14682 号《乡村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其房屋种类为:商业282.47 平方米,住宅170 平方米。 1994 年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