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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企业须知2017913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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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企业须知( 2017.9.13 更新)(本文适用于从江阴口岸进口食品的相关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 144 号)、《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 质检总局 2012 年第 27 号公告 ) 等的规定,进口商应当切实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进口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在进口食品时开展以下工作,并提供所列的材料。一、首次进口食品, 货物到港前需开展的工作及提供的材料(请在货物到港前提供下述所列材料,填写产品信息表(见附件),以便我局进行风险评估, 制定开检策划, 如因企业未及时提供相应的材料导致货物到港后无法检验的,由企业承担责任):1、进口商应当在食品进口前向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进口商应具有拟进口食品的相关资质,如工商注册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或流通许可证等。应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网址是 http://ire.eciq.cn/。具体要求见总局2012 年 55 号公告“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 。首次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向我局提供备案的相关资料留存。 每次进口前均应提供已备案的证明材料(如网页截图) 以及工商注册、 食品生产经营或流通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2、进口商应确定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已向总局备案,备案网址是 http://ire.eciq.cn/。备案要求请参考《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 年第 55 号) 。每次进口前均应提供已备案的编号。3、进口商备案时应将拟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信息录入备案系统,并提供信息记录号。如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有 注册要求 的(目前有肉类及其制品、 乳制品、水产及其制品、燕窝等) ,其境外生产企业应已向质检总局注册。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向我国境内出口的食品外包装上如实标注注册编号。禁止冒用或者转让注册编号。 (2012 年总局 145 号令)进口商在进口该类产品前应事先确定,未注册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不允许进口。可登录质检总局网站进行确认,网址是http://www.cnca.gov.cn/)。每次进口前均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提供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号)。4、进口商应确认拟进口的产品在我国有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提供相应标准号。如涉及无标准产品、保健品的,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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