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南京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店招标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规矩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店招标牌的设置、维护和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店招标牌设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设置人),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地设置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室外标牌、灯箱、led 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店招标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店招标牌设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店招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境庇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店招标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等技术标准,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是店招标牌设置、监管的依据。 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应该实行听证或者论证等形式征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看法。 第二章 设置法律规范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六条 设置店招标牌的位置、形式、尺寸、颜色、图案等应该与所依附的载体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征。 不得利用建造物屋顶、消防登高面、住所建造(含商住混合类建造的住所部分)、写字楼外立面设置店招标牌。 第七条 店招标牌内容仅限于设置人工商注册记下的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以及法律、规矩和规则禁止的内容。 第八条 建造物一层实行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的,应该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重叠设置; (二)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 (三)厚度普通不得超过六十厘米,长度不得超过房屋权属记下证列明的长度。 第九条 建造物二层及以上不得实行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 第十条 店招标牌版面和造型应该与建(构)筑物风格、自身店(门)面装修和设计相协调,颜色搭协作理,字体法律规范完整。 历史风貌区、特色街区的店招标牌设置应该与历史风貌、街区特色、传统格局相协调。 鼓舞实行挂设牌匾方式设置店招标牌。 第十一条 店招标牌应该根据一店一招的原则设置。大型商场可以在不同沿街外立面设置;位于沿街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店(门)面且属下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