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20XX 年征求意见稿) XX 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 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 省行政区域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 1 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非招标采购方式 第四条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五条采购的货物同时符合货物规格、标准统 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条件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七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2 第八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市(州)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