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5号)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七年九月十四日 新华社北京 9 月 21 日电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 1000 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