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关于交通肇事案的法院旁听报告 蔡峰交通肇事案复查报告 为深入推进案件评查活动的开展,提升公、检、法三单位的办案质量和公信力,进一步促进政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环境的建设,根据《XX 县区开展案件评查活动的工作方案》、《XX县区委政法案件评查实施办法》的规定,11 月 16 日至 18 日,在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维稳办主任胡庚祥的带领下,在各政法部门上报的评查案件中抽选 10 宗进行复查。在对 XX 县区人民检察院案件进行复查过程中,通过评查汇报、阅卷、评议等方式,对其中两宗案件(蔡峰交通肇事案、李旭校和莫江故意伤害案)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文书等进行了全面的复查,现提出以下复查意见: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8 年 8 月 29 日 21 时 30 分许,被告人蔡峰醉酒驾驶粤bk/7841 号小型客车沿布吉街道吉政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途径中心花园路段时,该车车头与站在路边的行人王秋成、胡碧玉、冯庆兰发生碰撞,造成王秋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胡碧玉、冯庆兰受伤,车辆损坏的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蔡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08 年 9 月 12日蔡峰因本案被 XX 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23 日由 XX 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XX 市公安局于 2008 年 11 月 12 日移送 XX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 12 月 30 日 XX 县区检察院向 XX县区法院提起公诉,2009 年 3 月 2 日 XX 县区人民法院以蔡峰犯有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9 年 3 月 25 日,本案受害人胡碧玉到 XX 县区检察院控申科提出申诉,不服 XX 县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 3 初字第307 号判决书,认为判决对蔡峰量刑偏轻,请求 XX 县区人民检察院抗诉。2009 年 4 月 1 日该院控申科立案受理,同年 4 月 9日立案复查。控申科承办人经过复查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拟决定不予抗诉。2009 年 7 月 13 日经控申科科室讨论,一致同意承办人的意见,不予抗诉。2009 年 8 月 10 日科室再次讨论,承办人认为不予抗诉,其他四名参与讨论人员认为应当抗诉2009 年 8 月 19 日 XX 县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深龙检委【2009】 126 号决议,决定提请 XX 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一审判决向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09 年 8 月 26 日,该院控申部门向申诉人胡碧玉宣布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2009 年 9 月 29日 XX 市人民检察院通过...